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26〕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各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赤峰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3日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26〕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各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赤峰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3日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