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旗县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京蒙协作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4〕303号),现下达2024年京蒙协作资金41519.67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北京市财政已列支出,赤峰市各级财政无需列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政策落实。相关部门和地区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援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23〕36 号)和原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印发的《京蒙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内乡振发〔2023〕5 号)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相关部门和地区要主动落实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谋定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挤占挪用京蒙协作资金。
三、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抓住有利施工季节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强项目实施与资金拨付的协调性,确保京蒙协作资金在6月底、9月底资金支出进度分别不低于50%、75%,12月底前除质保金外全部支出。
赤峰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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