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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16 16:49 来源: 金融监管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评级】本办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评级对象,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期内开业未满三个月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参与当期评级评级期间申请退出、重组或被依法注销的融资担保公司不进行监管评级

第四条 评级原则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监管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评级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 评级指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经营情况、合规情况、风险管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进行评价,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一)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5分):主要反映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情况股东行为人力资源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 经营情况(20分):主要反映业务经营能力,包括资本充足、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

(三) 合规情况(30分):主要反映资产比例管理对外投资业务集中度准备金提取保证金管理等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的情况。

(四) 风险管理(20分):主要反映资产质量、代偿能力拨备覆盖率关联交易、风险分担、信息系统建设等风险管理水平。

(五) 社会责任(10分):主要反映在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的增信服务力度,以及担保费率水平等情况。

(六) 信息披露(5分):主要反映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管部门、合作机构、债权人等相关主体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配合监

管检查、失信等情况,相应扣减得分。

第六条 评级方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方法:

(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评价标准。

(二)监管评级实行百分制,根据各评级指标及评价标准进行赋分。各年度的扣分不跨年度计算,但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当年未能发现和扣分的除外

一违规事项涉及多项评价指标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除外。

  评级程序

第七条 评级频率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级程序监管评级工作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自评、旗(县、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初评、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复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定、评级结果反馈五个环节。

第九条 机构自评自评。融资担保公司应于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当年的3月底前开展自评,根据上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填写自评报告并提交基础材料。涉及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十条 旗县区初评初评。旗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初评,4月底前将初评意见报送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初评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评价应当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客观,准确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状况,形成评级工作底稿,并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一条 盟市复评复评。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根据旗(县、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初评意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开展复评,其中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直接监管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开展初评,于5月底之前将复评意见及基础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评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评价同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客观,准确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状况,形成评级工作底稿,并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 结果审定审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盟市旗县(市、区)评分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审定评级等级其中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直接确定评级结果。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结果反馈结果反馈。融资担保公司评级结果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各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进行反馈,由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逐一向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现场调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开展监管评级相关工作,可以将有限的、特定的评级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评级资源压力并提升评级工作的全面性。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谨慎性对于融资担保公司不能提供或者无法证实的信息,应视为对该公司不利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保密性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要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过程中各类信息的保密管理。评级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做好评级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条件具备时,应通过地方金融监管平台系统进行存档。

  评级等级

第十七条 评级等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分为A级(AAA档、AA档、A档)、B级(BBB档、BB档、B档)、C级(CCC档、CC档、C档)、D级四级10档:其中,A级为最高级,D级为最低级,级数越低表明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其中,97分(含)至100分为AAA档,94分(含)至97分为AA档,90分(含)至94分为A档;75分(含)至90分为B级,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BBB档,80分(含)至85分为BB档,75分(含)至80分为B档;60分(含)至75分为C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CCC档,65分(含)至70分为CC档,60分(含)至65分为C档;60分以下为D级。

(一)A级: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强,业务创新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领先水平。

(二)B级: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一般,业务管理较为规范,风险管控能力较强,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

(三)C级:公司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较差,业务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一般。

(四)D级: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难以正常经营,严重损害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触发性条款】融资担保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逐级认定后,直接D级:

(一)抽逃注册资本;

(二)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受托投资;

)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的;

)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的;

(八)拒不参加年度监管评级的;

(九)监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后超期未履行资料报送义务或者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

(十一)存在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等行为之一的;

(十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差异化监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支持政策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出资人进行绩效评价、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及安排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A级机构监管措施A级机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 日常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定期监测各项指标和业务数据,及时识别和预警风险;

(二) 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率,但针对突出风险领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或调查

(三) 在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政策支持;

(四)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B机构监管措施B级机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 动态调整检查频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

(二) 加强非现场监,进行窗口指导;

(三) 督促开展自查及整改;

(四) 责令公开说明或者定期报告;

(五) 提示经营风险或者相关人员任职风险;

(六) 通报出资人有关部门单位对该机构予以重点关注,进行风险提示;

(七) 约谈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或者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C机构监管措施C级机构,除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 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二)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责令暂停从事相关业务、开办新业务以及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D机构监管措施D级机构,除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可以委托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 指导机构及时制定和启动风险处置应急计划和恢复计划;

(二)指导开展市场化重组;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机构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

在处置此类机构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范围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可以向出资人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提供。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指标调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特征变化情况和监管重点,对相关评级指标评价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评级指标评价标准有调整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于评级年度开始前发布。

第二十七条 等级调整对于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的,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可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下调监管评级结果的建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定后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与评价标准.xlsx
信息来源: 金融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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