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内财资〔2025〕1347号)转发给你们,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此前印发的《赤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赤财资规〔2018〕1号)同时废止。各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
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赤峰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6日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xls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84号